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2618次更新时间:20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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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近一个时期,一度被禁止的传销活动又以各种名目在全国各地重新抬头,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成为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公开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及时将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认识,自觉抵制此类非法经营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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