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重庆市食药监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加强全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该局近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通告》,要求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一步规范管理。
据悉,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上市销售前,必须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2014年6月30日之前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2014年6月30日之后(包括2014年6月30日当日)生产的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同时,在2013年12月16日前已取得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未按要求重新申报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
据了解,通告要求对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已取得备案凭证的,应向原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名称及标签变更申请,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关键词: 化妆品 备案 上市 特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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