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通知》的附件内容显示,此次清单共计包括996项事项。其中,第429项内容为直销相关事项,事项名称为“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中央主管部门为商务部,实施机关为商务部(审批时征求市场监管总局意见),设定和实施依据为《直销管理条例》。
那么,“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指的是什么呢?根据商务部行政权力运行公开显示,前审后批,包括3个子项目:1.直销经营许可(设立直销企业);2.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3.直销企业重大事项变更。
审批依据是《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第九条)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十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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