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
2020年1月19日,清流县检察院以邓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至12月间,邓某某在清流县城关、余朋乡等地以“中国民族品牌网”为平台,以每投资20000元,每周可从平台获得700分或提现665元的高额回报为由,在无任何实际经营项目的情况下,采取面对面推荐,帮忙手机下载APP,销售平台积分给下线会员下单投资的方式,吸引参加者注册投资“中国民族品牌网”,并以发展下线成员不断提升自己在组织中级别的方式获得利益,骗取财物。
邓某某通过自己或者其下线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30人以上,形成了层级三级以上、会员30人以上的传销组织。2020年4月8日,邓某某被清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为何防不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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