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男,
天狮高钙素的研发者,于1993年与天狮达成产品合作,因为不能解决天狮初期的生产质量问题而断绝与天狮的合作;后研发多款类似产品服务于直销企业,包括曾经安庆广润销售的络合钙。
“高钙素”专利技术,是陈勇的非职务发明。该项目1992年申报国家专利,1993年获中国专利技术产品金奖,同年获首届中国科技创新奖,1995年获发明专利,1997年列入国家火炬计划。
1993年7月13日,作为中科隆达生物部(以下简称“中科部”)法定代表人的陈勇,以中科部的名义与天狮总公司签定了关于“高钙素骨粉制造工艺”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依此合同,天狮总公司获得了在华北地区独家使用该项技术的权力。合同有效期为1993年7月13日至2000年12月30日,在此期间,中科部一方获技术转让费78万元,利润提成为25%,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一项补充说明,约定双方共同建立未来的生产实体,天狮总公司负责该实体的资金投入,中科部对该实体的技术全面负责。1993年9月24日,中科部与天狮总公司签订了《关于合作的补充协议》,协议载明,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为了尽快使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可先以天狮公司的名义单方领取营业执照,以便工作,然后再于1993年12月底之前,按国家最新颁布的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定,办理执照变更。
依照上述约定,天狮总公司独自投资600万元,于1993年12月7日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了天狮生物公司,同年12月18日,天狮总公司与中科部签订了《合作经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的合同。合同写明,由天狮总公司以资产入股占75%,专利权人以技术成果折价400万元人民币入股占25%,该合同约定:本合同及其附件须经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该合同因未报批而未能生效。
天狮生物公司自1994年开始使用陈勇的专利技术生产高钙素系列产品,并在该产品外包装上冠以“中国科学院、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联合制造”的字样进行销售。
一审陈勇败诉
据陈勇介绍,“高钙素”产品给天狮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利润,而作为专利权人和股东的一方,他没有得到应得的回报。他说,天狮公司利用改变企业性质、做假帐等方法,隐瞒利润,单方面把中科部派出的技术人员全部打发走,拒不执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和兑现专利权方股权,因此,陈勇所在单位于1996年11月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天津仲裁委认为:双方所签技术转让合同有效,天狮生物公司有权使用“高钙素骨粉制造工艺”专利技术。
于是陈勇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诉讼,状告天狮公司侵犯专利权。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天狮生物公司是依合同约定为实施该专利技术而依法成立的企业,该公司有权利用该项专利制造工艺进行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因此对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诉讼期间,北京天正会计师事务所对天狮生物公司生产、销售“高钙素”系列产品的财务帐进行了审计,仅1996年,(帐目不全的情况下)天狮生物公司销售“高钙素”的利润为27478.77万元。
二审陈勇胜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天狮总公司依据双方所签技术转让合同,对陈勇的专利技术享有使用权。天狮生物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1993年12月底作为天狮总公司下属企业,可以使用陈勇的专利技术。自1994年1月1日起,天狮生物公司应变更为中科部和天狮总公司共同投资的股份公司,才可以继续使用陈勇的专利技术。但是,天狮总公司和中科部并未在1993年12月底之前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天狮生物公司的企业性质,天狮生物公司至今仍为天狮总公司单方的下属企业。
法院认定,天狮生物公司与陈勇之间从来没有订立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因此,天狮生物公司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使用“高钙素骨粉制造工艺”专利技术的行为构成了对陈勇专利权的侵犯。法院责令天狮生物工程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高钙素骨粉制造工艺”专利技术生产、销售高钙素系列产品;按陈勇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