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同时公示了两份关于“高原圣肽”传销案的裁定书:(2018)内0404刑初1号、(2019)内04刑终126号。
2019年4月4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刑初1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吴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三、被告人韩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四、被告人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五、被告人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六、被告人骆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七、追缴被告人吴某、李某、韩某、胡某、高某、骆某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没收;
八、作案工具电脑、硬盘、高某手机予以没收,留作随案物证。
宣判后,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吴某、李某、韩某、胡某、高某、骆某,分别提出上诉。
2019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刑初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关键词: 高原圣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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