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直字[2013]165号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22日
【施行日期】2013年10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引导
直销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直销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总局研究制定了《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直销企业学习,加强对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政指导,及时督导检查。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直销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直销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直销管理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获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直销经营许可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应加强对其所属的分支机构、
服务网点、
直销员、经销商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责任是指直销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对企业员工、直销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社会等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法律、经济与道德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直销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法律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维护消费者、直销员、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济社会责任。营造公平、安全、稳定的行业竞争秩序,以优质的专业经营,持续为股东、员工、直销员和社会公众创造经济价值。
(三)道德社会责任。提倡公益慈善,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支持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支持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直销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自律,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 直销企业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建设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文化,服务创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政指导,及时督导检查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促进直销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深化对企业伦理化经营的认识,将社会责任融入到发展战略、治理结构、企业文化和业务流程中,在组织层面建立相应的决策与执行机构。依托战略、组织和流程的支持,建立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长效机制。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应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化管理,形成包括制定计划、实施计划、跟踪检查、期末评估、发布报告等环节在内的流程化管理机制,提升企业决策水平,努力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与日常经营的有机结合。
第四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建立内外部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包括直销等核心业务对社会与环境的影响,并将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与改善内部管理相结合,提升经营管理绩效。
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因违*责任对股东、员工、消费者、直销员、社区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