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形式实则传销
据投诉人表述,联合基因通过其控制的华夏联合基因健康检测技术产业有限公司(香港),采取所谓“加盟”形式在全国各地发展销售网络,实质上属于传销行为。
根据国务院2005年11月1日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将传销定义为三种情形,其中后两种情形为: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首先,联合基因为了规避被认定为传销,要求加盟商必须是公司法人,但实际加盟者都是自然人。(1)联合基因的加盟条件之一要求加盟者自己必须参加基因检测,如果加盟者是企业,企业如何自检?(2)联合基因的加盟条件之二要求加盟者考取劳动部颁发的《遗传基因咨询员》证书,如果加盟者是企业法人,企业如何取得该证书?(3)加盟费、购买原始股的款项都是从每个加盟人的个人账号转到联合基因或其指定人员的账户的,原始股也登记在每个人的名下。(4)联合基因声称“任何一个法人通过公司加盟审查的,给予唯一的ID编号”,但实际上大量存在两个人使用同一个公司签署加盟合同,加盟授权书分别登记两个自然人的姓名并授予两个不同的ID号。综上所述,以法人名义加盟实际上只是一个幌子,是为了避免被认定为传销,实际的加盟者都是自然人。
其次,我们先看传销的第一种情形:通过发展人员并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根据联合基因《三级批发制度》(2008版),其将经销商分为三级:购10份基因检测单(26500元)成为零售商;购80份基因检测单(212000)成为二级批发商;购450份基因检测单(1192500元)成为一级批发商,并且在加盟之前,加盟者还要先花10950元自己检测基因三项。同时还规定:“任何一个经销商,只能向比自己级别低的经销商或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单,不得向比自己级别更高或同级别经销商销单。”从以上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联合基因对销售网络实行自上而下发展下线的传销方式,要求加盟者只有购买联合基因的商品(或服务),才能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这完全符合《禁止传销条例》中对该传销情形的规定。
最后,我们再看传销的第二种情形:通过发展人员并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根据联合基因《三级批发制度》(2008版)的规定,“凡由经销商直接批发单量而加盟的,则直接归入该经销商的销售梯队;由经销商介绍加盟的,原则上归入介绍者所在批发梯队。”
联合基因《全民健康基因系统工程》健康产业商业运作模式规定:一级加盟商发展的二级加盟商,该二级加盟商每批发或销售一个检测单给该一级加盟商返利680元;二级加盟商发展的零售级加盟商,该零售级加盟商每销售一个检测单给该二级加盟商返利380元。另外“凡成功介绍一个潜在加盟商加盟并购单成为经销商的,按该新加盟商首次购单量每单计提100元给予介绍人,同时公司将按同样的单量拨出每单20元给予介绍人奖励。经介绍加盟并直接向公司购单的,或新加盟商经他人介绍直接加盟购单成为一级批发商的,则每单120元介绍费由公司支付。”“上述奖励由公司统一安排发放。需要由高级别经销商支付的介绍费亦由公司代扣代发。凡由经销商直接批发单量而形成加盟销单的,不作为介绍加盟,不计介绍费。”从以上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联合基因对加盟商实现严格的上下线(或梯队)垂直管理制度,不能随意串线,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这完全符合《禁止传销条例》中对该传销情形的规定。
综上所述,联合基因虽然想从形式上规避被认定为传销,采取了公司加盟的形式,但事实胜于雄辩,其销售模式实际上还是通过人传人的方式发展下线进行销售,这是传销万变不离其宗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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