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合同”应属无效条款
据投诉人表述,联合基因提供的所谓《加盟服务合同书》、《健康服务购销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存在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投资者签署的《加盟服务合同书》或《健康服务购销合同》,是联合基因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在合同中约定:“购单满30天不再退单”,所谓“购单”实际上并没有实物的“检测单”,况且检测单也不同于商品或其他实物,实际只是未来可能发生的服务,没有实物形态。
如果是商品或实物,它占用供应商的成本,可以约定超过一定期限不再退货,一旦卖不出去可以自己用,毕竟它具有使用价值。但检测单就不同了,首先在“检测单”售出之前,对联合基因没有任何不利影响,不占用其任何资源,不需其承担任何成本;其次“检测单”不具有实物形态,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卖不出去就等于全部损失。联合基因在合同中约定“购单满30天不再退单”,明显属于将风险转嫁给投资者,免除自己的风险、加重投资者的风险,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检测单销售不出去,并不是投资者的过错,而是基因检测技术不成熟、不被大家所认可。
这恰恰反映出联合基因当初的宣传属于虚假、夸大宣传,错在联合基因而不是投资者,如果能卖出去谁不想卖出去,关键是卖不出去。联合基因当初提出的“投资零风险”,对投资者来说是“巨大风险”,但由于有了“购单满30天不再退单”,对联合基因来说却是“零风险”。
综上所述,联合基因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传销的本质,以欺骗的手段忽悠老百姓上当,又通过合同条款限制老百姓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足可以看出其精心设计、周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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